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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授权意见加快化工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齐鲁石化公司主要产品及产量

齐鲁化工区周边区域主要化工产品一览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

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淄政发[200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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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的发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齐鲁化学工业区纳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批复》(鲁政字[2003]1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实行授权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对临淄区政府就化工区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实行授权。

(二)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行政执法权、检查豁免权和事务管理权。

     (三)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审批权。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予以指导和提出建议。对于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临淄区政府审核代拟文稿,市有关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上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四)市级在化工区内的各种税费由临淄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变市“先收后返”为区“先收后缴”。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化工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化工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化工区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的核发,由市规划局临淄分局负责。

(二)城市建设管理

1、临淄区政府在市级管理权限内可自行审批化工区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报建核准备案、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备案、设计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事项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2、化工区内国有、集体、私有房产的确权、抵押、租赁、拆迁、中介服务、转让等业务的登记、发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需报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基本原则”中(三)款办理。

3、化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所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人防建设费留在临淄区内,用于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临淄区政府负责化工区内《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

(三)经贸管理

1、按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审批方面的各项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化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

2、化工区内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审批、发证等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

3、化工区内产品质量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国家新产品的申报,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4、化工区内股份公司设立,由临淄区政府审核后报省有关部门;化工区内其它企业的设立及产权出售,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

5、化工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查批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特别许可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

6、化工区内外资企业的免税,市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上报审批办理,优先办理或上报化工区企业的税款减免手续。

(四)土地管理

1、化工区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100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不参与化工区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分成,全额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临淄区境内现有区属以下企业存量土地的收益全额留于临淄区;临淄区境内其它土地出让金市与临淄区按2:8分成,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4、化工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及违法用地的处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依法处理。

(五)环保管理及水资源管理

1、齐鲁石化环保分局与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合并为市环保局临淄分局,作为临淄区职能部门,在化工区内授予市级管理权限。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临淄分局收取,实行专户存储,全额用于化工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2、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水资源费委托临淄区职能部门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供排水设施建设。

(六)科技管理

1、化工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会同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年审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2、化工区内科技发展计划与科技项目的制定、报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临淄区政府审核后,会同市主管部门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向省、国家科技部门推荐。

3、从市科技三项经费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化工区的科研开发项目。

(七)统计管理

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对化工区实行区域统计和专业统计,统计结果分别报市统计局和高新区管委会。

(八)财政税收及工商管理

1、化工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2、石化地税分局更名为齐鲁化工区地税分局,与临淄国税局共同负责化工区内税收管理工作。

3、石化工商分局更名为齐鲁化工区工商分局,作为临淄区的职能部门。化工区内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化工区内市场、广告经营许可证、商标印制定点单位、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审批工作,由齐鲁化工区工商分局负责。

(九)审计、物价管理

1、化工区内独立核算的国有(包括国有控股)、集体组织,属于市级审计监督管理的,由临淄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省级以上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或授权市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在化工区内的,由市审计机关与临淄区政府共同负责。

2、化工区内各种收费的管理和价格事务工作,在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由临淄区政府负责。

(十)交通管理

化工区内交通管理、交通稽查及车辆管理、市级办理的客货运输经营资质,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

化工区内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的监督和安全检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计量综合管理,产品标准的登记备案,在市级权限内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化工区内政法、公安、消防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由临淄区政府管理。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基本原则的要求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授权意见加快

化工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政发〔200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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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国家批准设立的第三家专业化工园区,是我区经济发展的特区。在当前地区经济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加快建设化工区,对于实现全区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赢得地区经济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淄政发[2004]256号)精神,为加快化工区发展,制定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两区合一”的战略决策和市政府授权精神,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服务企业,优化环境,全面推进化工区开发建设进程,努力把化工区建设成为优势产业的聚集区、对外开放的展示区和现代文明的新城区。化工区建设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与齐鲁石化公司发展规划紧密衔接,搞好产业开发,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科技进步,加快培植以精细化工和塑料加工为主导的产业基地,实现化工区与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政策

(一)区政府依法规划化工区建设用地,分批征用。区财政按照征地进度,一次性核拨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征地费用。

(二)化工区管委会对进区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200万元/亩、建设多层厂房、建筑面积容积率必须达到0.5以上的标准核定项目占地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不单独征地,可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每亩执行综合地价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每亩执行综合地价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每亩执行综合地价2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三)区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化工区进区企业征地手续报批事项。

(四)化工区管委会负责为进区企业提供“八通一平”的土地。公共道路和排水设施建设费用由区财政承担;供水、供电、供热、天然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采取市场化措施,由各供应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三、进区程序

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向化工区管委会写出进区申请,填写项目进区申请表。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同意后的化工类项目,由区环保部门提出环评意见,提交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化工区管委会和投资方签订项目进区协议。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图纸、审查批复意见和征地款首付资金收据,完成土地测绘和定点放线后,项目即可进地建设。

四、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定点放线前,投资方必须向化工区管委会支付项目征地资金总额的50%;项目主体开工一个月内,投资方必须缴清剩余地款。

(二)自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60天内主体工程必须开工,其他项目30天内必须开工。

(三)化工区管委会负责每月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建设进度要求、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由化工区管委会会同区国土部门收回该宗土地,另行安排其他项目,并扣罚10%的项目用地资金,其余退还企业。企业不得自行租赁、转让和处置项目建设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入达到计划投资的50%以上,经区国土部门和化工区管委会核准,方可发放土地使用证。

(五)项目建成后,由化工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凡投资总额、投资密度、容积率、项目建设进度达不到进区协议规定要求,不能按时达产达效的,取消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投资密度、容积率等标准折算后的多占土地,由区国土部门和化工区管委会按每亩20万元的标准向投资方收取土地征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交区财政。

五、政策扶持

(一)化工区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从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至第五年度按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新建流通类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从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三至第五年度按3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退城进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二)对化工区进区企业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由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全程代办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税收分成

(一)合理调整利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力量开展招商引资,促进项目和投资向化工区聚集。乡镇(街道)在第一时间会同项目投资单位到化工区管委会洽谈签约,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协调处理建设事宜,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化工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区财政局认定为项目引进乡镇(街道),所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项目引进乡镇(街道)、被占地乡镇(街道)按4:3:3的比例分成。

(二)“退城进区”企业,原税收属上缴区财政的,在保证搬迁前区财政税收基数的前提下,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和被占地乡镇(街道)按7:3分成;原税收属上缴乡镇(街道)财政的,在保证搬迁前原属乡镇(街道)财政税收基数的前提下,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原属乡镇(街道)、被占地乡镇(街道)按4:3:3分成。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充分保障被占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1、农民征地补偿费由区有关部门按照耕地每年1600元/亩、非耕地每年1000元/亩的标准,按30年逐年拨付到位。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增补相应差价。

2、被占地乡镇(街道)从新建企业税收分成中确定一定比例,根据辖区内所有新建企业占地面积,综合平衡,统一核算,按统一比例拨付被占地村居。

3、被占地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控制被占地村居税收分成资金的使用,确保其中70%以上用于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4、进区企业优先招用被占地农民就业。

(四)化工区新建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先上缴区财政,除用于进区企业财政返还外,优先偿还区财政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和办理征地手续的投入。

    七、化工区管委会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2月24日印发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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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
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境外资金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外资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12日印发

 

 

                             

 

齐鲁石化公司主要产品及产量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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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名称

产 量

烯烃厂

 

改造前

改造后

1

聚合级乙烯

45

72

2

聚合级丙烯

10.44

13

3

化学级丙烯

12.06

23

4

C 3 液化气

1.04

0.35

5

裂解 C 4

15.18

23.3

6

裂解汽油

34.82

51.46

7

9

4

7

8

5

6

12

塑料厂

 

 

 

1

聚氯乙烯

23

60

2

氯乙烯

23.4

60.96

3

烧碱

23

45.26

4

苯乙烯

6.3

20

5

线性聚乙烯

6

10

6

高压聚乙烯

12

13.22

7

高密度聚乙烯

13.29

14

8

聚丙烯

7

7

9

聚苯乙烯

3.17

3.6

10

环氧氯丙烷

2.2

1.6

 

14.03

19.52

 

甲苯

2.53

5.3

 

混芳

1.89

1.86

11

抽余油

5.44

4.29

橡胶厂

 

 

 

1

顺丁橡胶

4

 

2

丁苯橡胶

12.5

 

3

丁苯胶乳

1

 

4

MTBE

6

 

第一化肥厂